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一、场内临时道路 一、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 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二、防火间距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 1.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1.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 3m。 表3.2.2 名 称 间距 办公用房、宿舍 发 电 机房、变 配电房 可 燃 材料库房 厨房操作间、锅炉 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 定 动火 作 业场 易燃、易爆 物 品库房 办公用房、宿舍 4 4 5 5 7 7 10 发电机房、变 配电房 4 4 5 5 7 7 15 可燃材料库房 5 5 5 5 7 7 10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5 5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7 7 7 7 7 10 10 固定动火作业场 7 7 7 7 10 10 12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10 10 10 10 10 12 12 注: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