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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旧派与刑事新派 (三)刑事古典学派(旧派) 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指18 世纪中后期到19 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该时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为思想基础,是对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1、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 前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 (1)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先驱,于 1764 年(年仅 26 岁)发表了举世闻名的不朽之作――《论犯罪与刑罚》。本书是贝卡利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 A.社会契约论思想。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如卢梭那样,基于社会契约论,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刑罚的根据,认为国家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B.罪刑法定思想。,提出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应从公共福利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 C.罪刑均衡和罪刑阶梯的思想。认为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序,指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因此,那些认为犯罪人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 同时还批判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他也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适应的思想,“在这两端中间,由上到下排列着一切违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为—由最大的一直到最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几何学可以应用到人类行为的无数模糊不清的结合上面。那么就应当有一个相应的刑罚—由最重的到最轻的—阶梯” 。 D..罪刑平等思想。根据罪刑相适应原理,因此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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