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一 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1 ) 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
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 )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 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 ,“五常” 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