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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登记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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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为其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等。 第四条 工商登记管理遵循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工商登记的主管部门,负 责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以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和许可事项监督,查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组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类型。 第八条 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九条 住所应当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 申请人应当依法填报其合法使用住所的相关信息。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申请人对住所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其他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其他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不限制最低注册资本,不限制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限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由市场主体通过章程载明。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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