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新 型 农 村 合 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新农合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新农合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加新农合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管理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 第四条 县(市、区)级及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与监督,并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与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二)结构合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州)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部分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族医院可优先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其服务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准入”与“退出”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监督和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审查、认定。 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申请定点的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资格审查、认定。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市(州)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资格审查、认定。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 县(市、区)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资格审查、认定。其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各县(市、区)新农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