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湘卫监督发〔2011〕27 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具体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就餐场所面积大于 150平方米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二)理发店、美容 美发店,沐 浴 场所,包 括 浴 场(含 会 馆、会 所、俱 乐 部所设的浴 场)、桑 拿 中心(含 宾馆、饭店、酒店、娱 乐 城 对 外 开 放的桑 拿 部和 水吧SPA)、浴 室 (含 浴 池 、洗 浴 中心)、温 泉 浴 、汗 蒸 馆、足 浴 、婴 儿 泳 馆等;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城市营业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以及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公共场所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 3.3 规定的要求; (二)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 规定的要求; (三)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 3.2 规定的要求;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