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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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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5-2007 代替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erv ice and scrap ru les for fire ex tingu ishers 2007-06-08 发布 2007-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 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 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 、高 宁 宇 、孙 卫 东、曹 顺 学 、肖 裔 平 、金 义重 、康 鸿 翔 、屈 励 、周 鹏、李 绍 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 次 版 本发 布 情 况 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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