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5-2007 代替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erv ice and scrap ru les for fire ex tingu ishers 2007-06-08 发布 2007-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 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 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 、高 宁 宇 、孙 卫 东、曹 顺 学 、肖 裔 平 、金 义重 、康 鸿 翔 、屈 励 、周 鹏、李 绍 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 次 版 本发 布 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