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安全规程 -------------------------------------------------------------------------------- (2006-09-05 14:30:59 ) 1 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炼钢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促进炼钢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炼钢厂(车间)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1.3 现有企业的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安全装置以及治理尘毒的设施,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
2 安全卫生管理 2.1 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其安全防护装置和治理尘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安全卫生设计应贯穿于专业设计之中
2.3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
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较大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及施工中变更通知单交付使用单位
2.4 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竣工后应按规定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2.5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应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部门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6 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专职机构和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全厂的安全工作
2.7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8 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