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XX 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XX 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四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申请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对漂流航道进行查勘评估。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 2 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 4 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 15 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 1000 米。 第五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具备主管机关出具的漂流航道评估报告,漂流艇筏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须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六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反应计划,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开设的水上漂流项目,应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漂流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