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3)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4) 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5) 第五章建筑退线控制
(6)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7) 第七章底商建筑控制
(8) 第八章城市绿地与开敞空间控制
(9) 第九章停车场配建控制
(11)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13) 第十一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19) 第十一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第五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六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