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股份合作开发协议旅游景区股份合作开发协议甲方: *****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为促进 *****域经济的发展,加快以*****为龙头的山水旅游资源的统一开发与利用,推动仙游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设, *****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甲方 ) 与 ( 以下简称乙方 )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前提下,共同达成*****旅游景区股份合作开发协议如下:第一章合作开发模式第一条甲方授权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机构( ) 与乙方以股份合作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共同成立**********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甲方以现有的基础设施和景区资源使用权作价作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入股
第二条目标公司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并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 5 名人员出任, 其中甲方出任两名董事,乙方出任三名董事
董事长由乙方委派担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担任
董事会依照董事会章程行使公司的所有投资、经营、管理职责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一名由甲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条目标公司成立监事会,监事会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五名人员组成,其中甲方推荐二人,乙方推荐三人
董事会成员和目标公司的高层人员原则上不兼任监事,监事会章程和监管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第二章股权比例与投融资第四条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2308 万元人民币
乙方在 3 年内投入8000 万元人民币 ( 或等值外币 ) 入股,占目标公司股份65%;甲方以 *****景区现有的基础设施和景区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占目标公司股份35%,股权比例 ( 以下简称股比 ) 原则上不变
目标公司在正式签订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今后,目标公司可根据需要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