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4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24]295 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24]295 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