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贷款方拒绝放款时如何解除典当合同 李莹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长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汇公司) 被告:上海祥辉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原、被告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为借款人(乙方)、被告为贷款人(甲方),乙方以漕宝路 1555 号 14 区 16 号 602 室、17 号 601 室两套价值 300 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给甲方,甲方贷款 230 万元给乙方,首次申请当期为 1 个月,(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并约定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生效。在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规定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必须按借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逾期还款 5 天内按未还款总额的 0.5%计,……。”该合同对甲方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此前一天,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房产证贰本交被告。签约当日,双方共同赴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嗣后,被告未按约将 230 万元放贷给原告,致引发本案。 原告诉称,2024 年 12 月 12 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贷款230 万元给原告,原告将自有房屋两套抵押给被告,作为贷款担保。签约当日,双方赴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取得抵押权后,却未按约贷款。原告催告无效后,遂提出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登记,但被告无理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诉请法院判令: 1.解除原、被告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 2.撤销上海市漕宝路 1555 号 14 区 16 号 602 室、17 号 601 室的房产抵押登记; 3.被告返还原告上海市漕宝路 1555 号 14 区 16 号 602 室、17 号 601 室的房产证; 4.被告支付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 2,000 元; 5.被告按本金人民币 300 万元计付原告自 2024 年 12 月 12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6.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83,025 元。 被告辩称,双方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属实,但未放贷款的原因是原告自己不来找被告,非被告拒绝放贷。现同意解除双方所订合同,撤销抵押登记及返还房产证。但对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均不同意赔偿。 【裁判要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法院认为原、被告协商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自己未放贷是原告未申请的意见,明显有悖常理。且在原告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