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纳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参考答案: 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假如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 50 公吨货物,合同规定 A、 B、 C、 D、 E 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 50 公吨货物均为 A 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 1/5,拒收其余的 4/5,并要求退回 4/5 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假如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案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 30 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 24 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 24 听或 30 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参考答案: 《公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