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技术伦理问题的探讨小组成员:张倩20131026宋焕霞201310张蕾20131624一、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概念的界定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价值四、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五、解决辅助生殖技术中伦理问题方法的探讨目录一、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概念的界定•2003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中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此后一些医务人员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了论述。如乔杰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方法,是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也就是用人工方法辅助自然过程的某一或全部环节来完成生育的方法。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来看:•第一,“治疗”是指用手术或药物的方法消除疾病;•第二,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观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以治疗不孕不育症,可是通过对资料的查阅,我们发现所谓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的技术和方法代替自然生殖过程中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技术手段。广义的ART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派生技术大部分,它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连续过程和方式,无疑是生殖医学领域的一场革命,这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是观念上、伦理上的革命。•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和分类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辅助”还是英文中“assisted”的表述来看,这种技术都是对人类自然生育方式的弥补或补救措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只是解决不孕不育症患者的生育问题,而不是治疗不孕不育症。•第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以解决不孕不育症患者的生育问题,但它不能解决所有的不孕不育症患者的生育问题。在我国颁布的《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的附件1中指出无论是人工授精还是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都有其禁忌症,即不能够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条件。•例如,对于夫精人工授精的禁忌症:①男女一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②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疾患;③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药品并处于作用期;④一方有吸毒等不良嗜好。对于供精人工授精的禁忌症:①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②女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疾患;③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药品并处于作用期;④女方有吸毒等不良嗜好。对于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禁忌症是:①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②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③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④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⑤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伦理道德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规范的发展作用不可忽视,有必要给出一个科学、统一、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可以被大多数人接受的伦理原则,以此规范和引导人们对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道德观念,并进而指导法律规范。•我国于2003年修订并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阐明的伦理原则基本可以涵盖人类辅助生殖领域已知的伦理争议,对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些伦理原则,是行政机关颁布的行为规定,其实就是伦理化的法规,不是真正的伦理原则,如果出现了这些伦理原则无法涵盖的具体情况时,医疗人员、执法、司法人员应该怎样处理?进一步说,是什么决定了这些伦理原则的具体内容?当社会发展或新技术出现时又该如何调整这些伦理原则?•综上所述,伦理应该是一种软规范,是宏观的、指导性的原则,而不是这些微观的、具体的规定。伦理规范不能成为法律,更不能代替法律,部分禁止性规定应该交给法律去做。因此,本文通过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争议的评析,结合对该技术的哲学认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