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郑亮诉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再审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呼民再字第 00032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亮
委托代理人:臧铁军,内蒙古奥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志坚,内蒙古奥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荣升,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郑亮诉一审被告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5 日作出(2024)玉民二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9 月28 日作出(2024)呼民二终字第 1061 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原告郑亮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月 25 日作出(2024)内民申字第 1753 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郑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臧铁军、被申请人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荣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郑亮诉称:2024 年潘德月担任内蒙古外贸工艺 品厂厂长时,欠郑亮维修款 9762 元
内蒙古外贸工艺品厂转制后成立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9 月 23 日,郑亮和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锅炉维修合同》
合同约定郑亮为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维修 T 热水锅炉两台,工程总造价 85000 元
郑亮按合同要求如期维修竣工后,由内蒙古锅炉检验所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
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给付郑亮工程款 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