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政府部门应协助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第八条 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其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政府派出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法制审核。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第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政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将本季度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下级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将本季度本地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每年清理 1 次,并将清理情况书面通报政府法制机构。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法制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纳入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