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采场专项检查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提出了露天矿检查的具体要求,适用于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厂及其下属工程队露天矿的安全管理。2 引用文件及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 16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监总协调〔2024〕35 号文中提出的 2024 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3 术语和定义3.1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3.2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损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3.3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3.3.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3.3.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事故隐患分类非常复杂,却与事故分类有密切关系,综合事故性质和行业分类,考虑事故起因,可将事故隐患归纳为 21 类,即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露、腐蚀、触电、坠落、机械损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损害、公路车辆损害、铁路设施损害、铁路车辆损害、水上运输损害、港口码头损害、空中运输损害、航空港损害和其他类隐患等。4. 总则(强制性规定)4.1 采矿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4.2 安全科、专(兼职)安全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对所辖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实施监督管理。4.3 各工程分包方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4.4 各工程分包方应按规定,按月专项提取费用,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4.5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舞、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4.6 推行“四级”即厂—科室(车间)—班组—岗位的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执行厂每旬组织一次大检查,科室(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班组进行班班检查,岗位时时检查的隐患排查机制,各工程分包方至少每月组织两次辖区内的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由组织检查的相应安全管理人员按“三定”原则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受检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组织检查的部门在接到隐患整改反馈单后,必须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并在验收栏中签名。检查、整改、反馈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