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76 号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1 月 2 日市人民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2024 年 1 月 1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进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舞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 鼓舞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
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