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步伐,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及其分流下岗职工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出现富余职工,应当根据“多分流、少下岗”和“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做好企业内部富余职工分流工作
其主要途径是: (一)通过进展生产,拓展经营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分流富余职工
(二)通过兴办各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进展劳服企业分流富余职工
(三)创办种植、养殖业等生产自救基地,组织富余职工开展劳务自救活动
(四)进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分流富余职工
(五)广开渠道,组织并支持富余职工劳务输出
(六)富余职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退养
(七)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息工制度,签订息工合同
(八)富余职工中自愿停薪留职的,企业可与其签订停薪留职合同
(九)应实行离岗、半离岗、轮岗等多种形式,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
(十)企业无法安置的富余职工,其中男 40 周岁、女 35 周岁以下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富余职工总数 3%的比例转为失业职工
第四条企业不能予以分流的富余职工,可以安排下岗
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三个月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又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工)
第五条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 15 天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
(二)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拟下岗职工进行认定后实施,并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