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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财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案VIP免费

长春财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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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春财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民申字第 210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财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赵永光。 委托代理人:陈祥毅。 再审申请人长春财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鑫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亚信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民二终字第 9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财鑫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财鑫实业公司调取了本公司 2024 年至 2024 年的银行往来凭证,根本没有 800 万元的进账记录,证明泛亚信投公司根本没有向财鑫实业公司发放 800 万元的贷款。(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泛亚信投公司是否向财鑫实业公司发放了 800 万元的借款,而泛亚信投公司没有提供关于履行借款的银行凭证,只是提供了借款合同和借条,二审判决错误的认为关于履行借款的举证责任在财鑫实业公司,由于财鑫实业公司没有举证证明 800 万元贷款的履行情况,所以推断泛亚信投公司已经向财鑫实业公司发放了 800 万元的借款,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财鑫实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泛亚信投公司提交意见称:财鑫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泛亚信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高管因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公司大量财务凭证、账册及财务数据缺失。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财鑫实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2.泛亚信投公司是否履行了 800 万元贷款的付款义务。 (一)关于财鑫实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的问题。财鑫实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2024 年 6 月 30 日、7 月 1 日及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鑫实业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账户内的资金转账记录。而本案中,财鑫实业公司为泛亚信投公司出具《借款凭证(借据)》的时间是 2024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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