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疗服务协议书二○ — 二○ 年度甲方:胶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的定向消费与结算,法律规范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与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甲方代表政府对参保人员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在乙方消费行为和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管。第二条 甲方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协助组织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及医保专用 POS 机操作业务培训,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变化情况。第三条 甲方应做好与社保卡管理部门及社保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社保卡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保证社保卡个人账户金(以下简称“卡金”)正常结算。第四条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甲方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若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暂停不同时限社保卡金消费业务。(一)POS 机操作人员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的;(二)营业期间营业人员未持证挂牌上岗的;(三)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且未标志告知或无药师在岗达半小时以上的;(四)处方药、非处方药、外用药、内服药混放的;符合医保刷卡规定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无明显提示标记的;(五)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 80%的;(六)《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七)未取得上岗证的营业员或厂方产品推销员在药品柜销售药品的;(八)拒绝、阻挠、不配合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九)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擅自对持卡人提高药品价格或额外收取费用的;(十)未按规定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或未按规定保存外配处方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管销货单据存根和刷卡凭证存根等相关资料的,以及未按规定登记制卡流水号的;(十二)未按规定送缴挂失卡、注销卡,以及未按规定出具收缴凭证的;(十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给予乙方暂停不同时限社保卡金消费业务,并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同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 176 号令)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