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9 月 21 日市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 ОО 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 年 9 月 2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洁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根据规定实行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进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要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