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1.1 本规定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2 引用标准施工过程中的深基坑支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 定义3.1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4 职责4.1 施工单位:4.1.1、应针对土质的类别、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节、周围环境、拟采纳的施工机具来确定开挖方案。4.1.2、开挖基坑(槽)设计深度如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深时,应采纳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动态观测。4.1.3、根据基坑的深度、土质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确定对基坑的支护方案。4.1.4、根据选定的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设计和验算。4.1.5、根据所采纳的开挖方案编制操作程序和规程。4.1.6、绘制施工图;制定回填方案。4.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4.1.8、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别工程,不仅要根据上述要求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4.1.9、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基坑边沿设置安全可靠的围挡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晚设立红灯警示。安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4.1.10、施工单位在对深基坑作业时必须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等相关法规及法律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施工企业还需编制出深基坑工程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2 监理单位:4.2.1、监理单位负责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许可审批工作及作业全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和督促落实。4.2.2、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待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后方可复工。按要求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4.2.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必须及时上报安全质量监督站。4.3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根据支护结构的极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