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09-19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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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白天又一次把黑夜按翻在床上的时候,太阳就出生了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 475 号 【发布日期】2024-09-19 【生效日期】202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5 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 2024 年 8 月 30 日国务院第14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