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法律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393 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 296 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有关活动及实施对该活动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遵循“谁征收、谁监管”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活动的,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147-2024)和相关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标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五条 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或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将拟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理,并签订拆除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进行监理,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与拆除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除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事项:(一)双方的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对未实行总承包将同一区域内的拆除工程同时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拆除的,由征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