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 43 讲讲义第八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八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大纲要求:第八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了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二、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三、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四、了解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本讲要点1、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必要性2、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事故种类、事故标准3、法律责任内容讲解2001 年 4 月 21 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第 302 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下称《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法律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首要条件。安全第一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由于各级政府加强监督管理,近些年来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安全状况有所好转。但相当一个时期以来,特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损害了改革开放的形象,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00 年江西萍乡、广东江门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到贵州木城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从四川合江沉船事故,到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火灾事故,都暴露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存在着严重的权责分离、有权无责的问题。一些负责行政审批许可的部门争权夺利,有的有权无责,有的责任不明,其结果是对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取缔的不予审批或者取缔,而不应当审批的却予以审批。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执。在追究事故的行政领导责任时,负责审批的政府领导人或者部门负责人逃之天天,逍遥法外。因此,必须依法严究执法审批者的行政责任。不明确他们的行政责任,就不能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