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 49 讲讲义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十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大纲要求:四、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五、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六、熟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大纲变化情况:新增内容要点:事故调查、处理;罚则
内容讲解: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
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一)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法律定位,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党和国家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实行和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组织调查处理事故,有关人民政府责无旁贷
2.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权力
《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和地方的政权组织,根据各自的职权分别对国家和地方事务实施行政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置于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
3.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原则既符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又有利于发挥、协调有关部门的作用
强调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不仅不会排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反而会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在有关人民政府不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情况下,需要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受权或者受托的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由其牵头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是政府的调查组而不是部门的事故调查组
不论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哪个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需要其他部门的参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