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 (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八)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九)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 (一)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在 500 总吨或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