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基地土地被征用,该如何补偿 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 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0〕3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财政、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8月3日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使我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合理调整国家、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分投资主体、投资性质和来源渠道,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 (一)交通基础设施。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地级以上公路运输站场项目。 2.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内河25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 3.干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用线)。 4.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 1.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厂。 2.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3.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4.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三)城市基础设施。 1.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 2.日处理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3.日处理3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 4.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 5.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 (四)农业基础设施。 1.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工程、西江干流防洪工程。 2.日供水利能力6万吨以上的管道、渠道及泵站工程。 3.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水利枢纽工程。 4.中央直属粮库和自治区重点粮库。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报批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先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