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分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依据该定义,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区别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自然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虽然在理论上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学说,但既然法律认其为民事主体,就是要使其便宜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民事活动,因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作为民事主体,法人不仅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独立责任使得法人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分离,也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相区别;法人的成立还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二、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分析】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直接产物,划分标准,有多种多样,一般而言,“综合说”更为可取
根据该说,认定公法人和私法人应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有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而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分析】 这是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而将法人进行的划分
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
这也是传统民法对法人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
需注意的是,在日本,组织体在经主管官厅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后,称为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在未取得法人资格前,称为“社团”和“财团”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1)成立的基础不同,如前述
(2)设立人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