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绍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12‟43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学生): (一)成年人是指绍兴市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 18周岁以上人员(不含在校生); (二)未成年人(学生)是指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和市区户籍未满 18周岁且未入市区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入市区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成年人和未入市区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人,以户为单位参保;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 ─ 2 ─ 第四条 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镇(街道)财政对户籍在本镇(街道)的成年人补贴 90元,市级财政补贴 330元
未成年人(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58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市级财政补贴 480元
第五条 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第六条 居民医保费按年收缴,一次性缴清
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缴费期为每年的 9月 1日起至 10月 31日,市区其他城乡居民的缴费期为每年的 11月 1日起至 12月 20日
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后,从次年的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按本细则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新生,在规定学生(儿童)的缴费期内首次参保的,其个人按一年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