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民事代理词 [ 卢宇 ]——(2009-7-24) / 已阅 6839 次 经典民事代理词 卢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上诉人丁 XXX 的委托,担任本上诉案的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便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 一、 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主观臆断,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1、 任意推翻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毫无根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法院应以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仍然应当查明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以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法院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责任划分之外进行赔偿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有异议。在本案中,一审原告与被告对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因为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是原告起诉的依据),且原告之后并未举出有利的证据推翻第一次的事故认定(第二份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 性均不能 被采 信 ,不足 以推翻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另 外,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证明其提供 的证据具 有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法院应当以具 备 该 三 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一审原告先后向法院提交了 两份冲 突 的认定书证明其主张 ,这 两份认定书中只 有且必 有一份是真实和 合法的。就 第二份而 言 ,其作出的主体 并非 本次事故勘 察 员、出现场 交警 ,且不符 合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程 序 ,其真实性和 合法性均存 在疑 问 ,那 么 根据证据规则,该 证据不应当被采 纳 ,应当以第一份认定书作为认定的依据。然而 ,一审法院却 认可第二份责任认定书,并以其作为推翻第一份认定书的依据,这 显然违背了 证据的三 性原则。因此,法院也 应当依据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来 对双 方 的责任进行划分。 更 不可理解 的是,一审法院在认可了 第二份认定书后,又 不以其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既 然以第二份来 推翻第一份,那 么 前提是第二份必 须 是真实的、合法的;既 然认定了 第二份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那 么 就 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 按 照 一审法院的逻 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