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 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女,汉族,1975年 11月 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西路 56号 1-403室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男,汉族,1971年 4月 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小区 58栋 2-302室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男,汉族,1955年 6月 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省经协办宿舍 5-303室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 25号西清公寓 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 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 11月 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公司经营项目状况:1
1金海岸公司于2005年 1月 27日成立
注册资金 800万元
梁喜平和彭丽静分别出资640万元和160万元,各自持有 80%和20%
2 2005年 2月 5日,经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以下简称预备役师)通过土地有偿转让竞价销售的形式转让其在高庄营区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