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税种 内容 增值税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其他情况: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消费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同增值税 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