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应为可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5 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特征主要有: 1 、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 2人以上 5 0 人以下。 2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1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劳务出资。 2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 、合伙企业可以限制合伙人的权利,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下列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 营场所的地点;(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