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英译版本)-Legal Translation [转贴 2011-03-08 19:45:09] 字号:大 中 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 年 11 月 21 日 【实施日期】2010 年 1 月 1 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四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规定》第三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第五条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第六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第七条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一)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二)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