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不知情的债务如何处理 5 篇 债务执行后当事人再次侵权如何处理 廖小安 [案情] 杨晓华与杨祥芳系同胞兄弟,两人住房相连,在通往两家房屋的通道原来建有一门楼,后被杨祥芳在建房时进行了拆除,2003 年 10 月杨祥芳在原门楼处又修建了一门楼,并在其住房与杨晓华住房间空地处修建了一堵围墙,杨晓华认为杨祥芳的行为修侵犯了其通行权,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2004 年 3 月 2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杨祥芳于 2004 年 4 月 6日前拆除其与杨晓华住房之间的围墙,且今后不得在该处重建围墙。后因杨祥芳未依协议拆除该围墙,经杨晓华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杨祥芳对该围墙进行了拆除。但 2007 年底,杨祥芳又在原地修建起一围墙,杨晓华故申请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分歧] 对法院是否受理该执行申请,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已执行完毕,当事人应另行起诉,不应受理申请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不是给付之诉,杨祥芳拆除其与杨晓华住房之间的围墙,且今后不得在该处重建围墙,这属于继续性的不行为债务,除非被执行人另外取得新判决推翻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即须维持通行现状,不得修建围墙,故法院应予受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因为在相邻关系执行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主文表述为一定的行为义务,但实质上是对申请人所享有的通行权、采光权等不动产相邻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行为义务执行完毕后又实施妨害行为、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的,只要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执行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继续执行: (一)妨害行为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禁止的行为在性质上相一致,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行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构成了侵害; (三)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排除妨害的义务,确有强制执行的必要。 当然,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范围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为限。生效法律文书同时确定被执行人履行行为义务和给付损害赔偿等金钱义务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得重复执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所实施的妨害行为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禁止的行为在性质上不相一致或者申请执行人针对妨害行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其他请求的,执行法院不予继续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符合条件,但同时又主张损害赔偿等请求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