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经 济 评 价 规 范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经 济 评 价 规 范 1.1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国 民 经 济 评 价 中 的 费 用 和 效 益 应 尽 可 能 用 货 币 表示 ; 不 能 用 货 币 表 示 的 , 应 用 其 他 定 量 指 标 表 示 ; 确 实 难 以 定 量 的 ,可 定 性 描 述 。 1.2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的 费 用 应 计 算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 水 利 建 设 项 目的 效 益 应 分 析 计 算 直 接 效 益 和 间 接 效 益 。 计 算 项 目 费 用 和 效 益 时 , 应防 止 遗 漏 和 避 免 重 复 。 1.3 属 于 国 民 经 济 内 部 转 移 的 税 金 、 计 划 利 润 、 国 内 借 款 利 息 以 及 各种 补 贴 等 , 均 不 应 计 入 项 目 的 费 用 或 效 益 。 1.4 进 行 国 民 经 济 评 价 时 , 投 入 物 和 产 出 物 应 都 使 用 影 子 价 格 。 在 不影 响 评 价 结 论 的 前 提 下 , 也 可 只 对 其 价 值 在 费 用 或 效 益 中 所 占 比 重 较大 的 部 分 采 用 影 子 价 格 , 其 余 的 可 采 用 财 务 价 格 。 主 要 投 入 物 和 主 要产 出 物 的 影 子 价 格 应 根 据 本 规 范 附 录 C 的 规 定 进 行 计 算 。非 主 要 投 入物 和 非 主 要 产 出 物 的 影 子 价 格 可 采 用 国 家 发 布 的 中 规 定 的 影 子 价 格 。 1.5 进 行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国 民 经 济 评 价 时 , 应 采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12% 的社会折现率。 对 属 于 或 兼有社会公益 性 质的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 可 同时 采用 12% 和 7% 的 社会折现率进 行 评 价 , 供项 目 决策参考。 2 费 用 计 算 2.1 项 目 费 用 。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的 费 用 应 包括项 目 的 固定 资产 投 资、流动资金 和 年运行费 。 2.2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2.2.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应 包 括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达 到 设 计 规 模 所 需 由 国 家 、企 业 和 个 人 以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