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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遗赠案二审判决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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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遗赠案二审判决书发表时间:2009-12-2716:53:00 阅读次数:268 所属分类:案件判例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一终字第 621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女,1963 年 11 月 313 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委托代理人肖文远,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伦芳,女,1942 年 12 月 11 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 10 一 1 一 5 一 13 号。委托代理人孙林,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萍,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学英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 56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文远,被上诉人蒋伦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林、黄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于 2001 年 4 月 18 日立下书面遗嘱,虽是黄永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遗赠将不属于黄永彬个人财产部分的抚恤金及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列入黄永彬个人财产进行遗赠,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黄永彬在明知卖房款已不是 8 万元的情况下,仍以不存在的8 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是虚假行为。并且,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宣判后张学英不服,其上诉理由是:1.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继承法规定,属有效遗嘱,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2.遗嘱中涉及“抚恤金”和夫妻共有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27条第 4 项规定,也只能说将这一小部分确认无效,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黄永彬所立遗嘱所处分的个人财产应属有效遗嘱,依法应当得到保护。3.本案属遗嘱继承案件,当然适用《继承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也为《立法法》所确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的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蒋伦芳的答辩理由是:1.原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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