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 年 12 月 28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 年 3 月28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9 号)《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 年 3 月 28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13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依法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正、 文明执法, 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