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东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生产和工作环境,维护城市环境洁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7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加工区和生活区等场所。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规定实行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障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毗邻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各类管线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具体的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和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毗邻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各类管线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明确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承发包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