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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基坑工程施工许可2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 年 7 月 4 日修正)第二条 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24]6号)第三条5
审批条件 6
申请资料说明:若由于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不同而需同步办理该项目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申报资料中的立项文件、《参保登记证明》、缴费凭证、视频监控合同、《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可两个事项共用一份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2、用地批准书及红线图;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3、土地权属证明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4、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原件两份);□5、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基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6、已办理保函备案的提交:加盖市住建局备案章的保函复印件;未办理保函备案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和《业主支付担保》公证文件原件(已包括《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和《业主支付担保》原件),另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和《业主支付担保》各三份复印件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监理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注:合同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合同应采纳《建设工程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