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8-9-23济建质安站字[2024]22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仔细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〇〇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财产和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一) 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二) 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三)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培训和宣传教育,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四) 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措施、设施和器材; (五)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一) 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二) 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 (三) 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施工场地的防火工作; (四) 发现一般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一) 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