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 于 印 发 《 天 津 市 市 政 公 用 基础 设 施 大 配 套 工 程 收 费 管 理 办法 》 的 通 知【文 号】津价房地字〔1996 〕第312 号【颁布单位】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建委关 于 印 发 《 天 津 市 市 政 公 用 基础 设 施大 配 套 工 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通 知市配套办,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委;为法律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减轻开发企业的负担,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 津政发[1996]26 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及五县市政公用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讨论,报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批准执行。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建委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天 津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大 配 套 工 程收 费 管 理 办 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制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1996]26 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外环线以内建设的大型公建( 不含工业基建、技改) 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收费( 以下简称大配套费) 均按本办法执行。 按《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 ( 建规设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994]51 号) 配建的公建,视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大型公建、住宅等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按《天津市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内容、范围界定》( 建计<1996>618号) 的规定收取。 对于没纳入大配套统一收费范畴的供热配套工程费按市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关于颁发< 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津价管字<1994> 第81号) 的规定精神执行,电力、通讯配套工程费的收取,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讨论确定后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