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24〕17 号 发文日期: 2011 年 04 月 11 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根据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根据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