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朱树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理解是充分运用的前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疑难问题解析朱树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专业仲裁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问题一:根据《司法解释》第 4 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假如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答: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
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假如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
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
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原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问题二: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假如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答: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
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