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24)49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进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抢险救灾、应急等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