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24〕112 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进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法律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 年 9 月 17 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因工程特别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 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方案实行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举中标: (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