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须知一、办理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办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根据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根据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办理流程:申请(含提交材料、补正材料、现场勘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申请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1 份);2、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1 份):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 份);⑵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⑶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1 份);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⑸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3、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原件 1 份);4、发改局项目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1 份);5、市政府建设用地红线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1 份,含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1 份,非新建装饰装修工程除外);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1 份,非新建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在六月限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超过六个月要到规划局办理延期,分期建设需提供规划局批复的总平图纸);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1 份,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需招标办备案);9、建设...